著作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作者在财产上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此项权利有:复制作品的权利,表演作品的权利,展览作品的权利等,上述权利的行使,著作权人均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称之为“著作财产权”。二是精神权利,此种权利又称之为“著作人身权”,主要指作者的作品秘密、荣誉、名声和其他体现在作品上的无形的人身权益而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次项权利有:发表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和修改权。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没有时间限制,但是著作财产权保护是有明确的期限的。一般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时间开始于创作完成时,结束于足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自愿登记指南
1、登记申请人: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2、登记机关:著作权人所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处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不予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登记要件: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搞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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