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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事务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来源: 知识产权  日期:2008-5-17
一、什么是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为什么要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著作权质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 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 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 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 作品权利证明;
    (5 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 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 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含义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指质押标的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种类包括因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出质著作权种类:指可以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出质著作权范围:是指对出质著作权财产权限定的地域范围和使用形式。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期限: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质押标的被质权人直接或间接占有的期限。
债务人: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主债权中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人。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侵权之债中的侵权人等。
第三人: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主合同、主债权以外的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能履行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担保的人。
 
五、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哪些情形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七、登记机关撤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3)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4)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八、当事人申请注销的情形及其要求是什么
    (1)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2)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九、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几天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十、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的要求是什么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时,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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