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创意是指“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因此创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创意必须包含有创造性;二是创意是一种构思或想法。
从原理上说,创意应该归知识产权法保护,但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对此无能为力,因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四个法律、法规跟创意所在的领域都还是有区别的。创意有了载体之后,就可以享有前述四个法律法规的保护.客观地说,创意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给相关的人们已经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创意与作品。创意可以说是一种构思,因此它可以说是人们做任何事情所必然经过的。比如艺术创作,艺术创作要经过灵感的降临、艺术构思、艺术作品的产生等阶段,其中艺术构思不仅是艺术创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也是艺术创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而且在最终的艺术作品中我们也时常能够发现艺术构思的影子。因此可以说,艺术构思是未成熟的艺术作品,同时是艺术作品的核心。
对于发明也是这样,任何一件发明也不是一下子就产生的,它也要经过灵感降临、构思、规划、实验等阶段直到最后作出发明。构思同样是发明的一个必经阶段和阶段性成果,属于未成熟的发明,一般也是发明的核心。当然发明与作品与产生它们的构思并不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有时一个发明构思可能被以后的实验所推翻,而代之以新的构思,而一件作品也可能在作者寻找合适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时最初的构思完全被推翻,而代之以全新的构思。这表明了构思相对于发明与作品的相对独立性。不过总体而言,构思与最终的成果大多具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创意与商业秘密。创意与商业秘密均是一定的信息,创意是一种创造性的思想,而商业秘密则是企业的一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它们均是企业的财富,但是它们是不同的。创意一般总是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却不一定有创造性,比如一家企业的客户名单是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它却没有创造性。创意一般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即在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范围比创意的范围广。
创意与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保护智力成果的方法,虽然它并不是用建立产权的方法,但是和发明奖励制度与专利制度的对应一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能够采用奖励的办法给予保护,那么当然也可以考虑采用建立产权的方法来保护。应该说创意与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是最为接近的。而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在我国人们是很熟悉的。根据1982年国务院颁发1986年修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 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 、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从以上规定来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范围是很广的,从含义和本质上来看,它们中的有些内容应该属于创意的范围。
现在看来,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以用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的主要方法。另外我们还有一些别的出路,一方面在现有的框架里进行自我保护,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采用许多提示性的语句:如“本创意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签订合同之前不允许对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如有违反,将追究法律责任”等;再就是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如果出现争议,可以将关键材料进行公证;另一方面就是可以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行规,限制行业内的无序竞争,这点很重要,行业自己一开始无序竞争,外面的人就会有机可乘(这方面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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