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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  
 
反商业竞争
来源: 知识产权  日期:2011-5-23
一、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三、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五、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肋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七、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附条件交易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十、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十二、滥用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例如: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差别待遇、不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指定交易、禁止反控制措施、搭售、一揽子许可、拒绝许可、对专利期满后的不正当限制;对商业标识的限制、交叉许可、多重许可、联合抵制交易、固定价格、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限制转售价格、附条件交易、指定技术来源、指定进货来源或销售渠道、地区限制、使用领域限制,以知识产权转移为条件的企业并购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十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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